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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北京路市场某某水产品摊业主。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永昌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10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10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货款9000元,剩余货款37273.8元、诉讼费528.5元,合计37802.3元,自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货款2500元,直至剩余货款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