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6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赵承华、崔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海,赵承华,崔慧,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赵承华,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崔慧,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五图街道办事处新昌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承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海与被执行人赵承华、崔慧、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0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承华、崔慧、山东瑞通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