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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明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明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44号罪犯赵明孝,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川县朱牛乡元庄行政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洛刑初字第00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明孝犯强奸、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带民事赔偿18049.5元(未履行)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明孝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陕06刑更第3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明孝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赵明孝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明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明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明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