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史秀荣、邵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燕,史秀荣,邵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329号申请执行人:于海燕。被执行人:史秀荣。被执行人:邵喜江。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于海燕与被执行人史秀荣、邵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史秀荣名下的房屋。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四川隆翔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史秀荣史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史秀荣所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基隆路万嘉花园B15(幢)607号房屋,权利证号201502020177,丘地号6-30/27-2-12(607),建筑面积136.84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