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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张晓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张晓彬,郑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负责人:夏礼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晓彬,男,199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郑裕平,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光泽县城管大队协管员,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晓彬、郑裕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光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湘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