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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632号原告: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府前街望景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397722879N)法定代表人:付晋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711080967H)负责人:李仁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东,该公司理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保德县伟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宗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