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柏广杰与张掌英、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广杰,张掌英,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044号原告:柏广杰,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掌英,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天,总经理。原告柏广杰与被告张掌英、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柏广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广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柏广杰负担。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