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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柏广杰与张掌英、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广杰,张掌英,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044号原告:柏广杰,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张掌英,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天,总经理。原告柏广杰与被告张掌英、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柏广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广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柏广杰负担。审判员  于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