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诺杰迪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亭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诺杰迪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亭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35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诺杰迪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于忠颖。被执行人上海亭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诺杰迪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亭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诺杰迪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8民初1425号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