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5815乔延旺与徐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延旺,徐传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815号之一原告:乔延旺。被告:徐传前。原告乔延旺与被告徐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延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延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延旺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张颂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士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