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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5815乔延旺与徐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延旺,徐传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815号之一原告:乔延旺。被告:徐传前。原告乔延旺与被告徐传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乔延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延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延旺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人民陪审员  张颂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士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