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王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王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894号原告李玉红。委托代理人王希,系株洲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理调解等。被告王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与被告王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玉红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黄冬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