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张此平、黎玉仁、何光玉、张静、张燕与何尧、邱霞、李大伟、达州市铭记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此平,黎玉仁,何光玉,张静,张燕,何尧,邱霞,达州市铭记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张此平,男,汉族。租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黎玉仁,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何光玉,女,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张静,女,汉族。租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租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何尧,男,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邱霞,女,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铭记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大伟,女,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张此平、黎玉仁、何光玉、张静、张燕申请执行何尧、邱霞、李大伟、达州市铭记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702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此平、黎玉仁、何光玉、张静、张燕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0月11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张此平、黎玉仁、何光玉、张静、张燕同意被执行人何尧、邱霞、李大伟、达州市铭记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付31万元,其余款项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张此平、黎玉仁、何光玉、张静、张燕同意何尧、邱霞以其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XXX号住房一套折价抵偿20万元,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余款11万元从保险理赔款中执行或由被执行人何尧、达州市铭记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赔付5.5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恢复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川1702执1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31万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高也巧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