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10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月高与梁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高,梁月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0114号原告:梁月高,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梁月明,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松(被告之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梁月高与被告梁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梁月高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梁月高负担。审 判 员 魏树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韩耀祖书 记 员 王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