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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咏梅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咏梅,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咏梅,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英,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刘咏梅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英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查,李英有住房公积金和工资可供执行,本院遂依法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方管理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7500.00元,又到其供职的大方县恒大四小依法按月提取其工资2500.00元,以上两项相加,直到扣足申请执行标的86158.00元止,现李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兴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