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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德光、谷永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光,谷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光,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河北省永清县人。被执行人:谷永来,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张德光与谷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光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谷永来给付标的款70000元。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德光与被执行人谷永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谷永来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14)永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德光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谷永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永来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