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飏与顾晨炜、张珊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飏,顾晨炜,张珊珊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703号原告:汪飏,男,汉族,1947年6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奇,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顾晨炜,男,汉族,1992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张珊珊,女,汉族,1994年12月31日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飏与被告顾晨炜、张珊珊(追加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汪飏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汪飏未按照传唤时间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重新起诉(尽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飏负担(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