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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孟兵与肖作刚、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兵,肖作刚,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民初1506号原告:孟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4日,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作刚,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8日,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贰村福兴路***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院世纪财富中心*号楼**层。负责人:王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孟兵与被告肖作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景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作刚、被告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283404元、施救费1500元、评估费13000元,共计2979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日18时10分许,肖作刚驾驶京A×××××重型厢式货车沿大广高速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1952KM处,为躲避前方车辆往车道变道时,与在超车道行驶的李尚操所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辽G×××××号车发生剐蹭后,李尚操所驾车辆所驾驶与中央护栏相撞失控后,又与肖作刚所驾车辆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勘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肖作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尚操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车辆经评估损失为271472元,支付评估费13000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297904元。因被告肖作刚驾驶的京A×××××号车为被告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投有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向原告做出任何赔偿。被告肖作刚、北京时代金鹰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单方委托对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数额较高,请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评估费、诉讼费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到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日18时10分,被告肖作刚驾驶机动车京A×××××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952KM东半幅,与原告所有的辽G×××××号车发生相���,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肖作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原告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给辽G×××××号小型轿车出具车辆损失评估,原告车辆直接损失283404元,评估费13000元,有发票证明原告支出修车费271472元、评估费13000元,施救费1500元。2017年10月18日,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豫正公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辽G×××××号小型轿车出具车辆损失重新评估,出具车辆损失价值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辽G×××××号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为266629.00元。被告肖作刚驾驶机动车京A×××××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26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5日24时。还投保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该保险期限自2017年3月26日0时起至2018年3月25日24时。本院认为,该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鉴定书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京A×××××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故给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及机动车综合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进行赔偿。由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豫正公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辽G×××××号小型轿车出具车辆损失重新评估,出具车辆损失价值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辽G×××××号小型轿车修复费用为266629.00元。该鉴定意见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孟兵诉求的车辆评估费13000元,比照二次评估车辆损失数额二者相差比例,酌定评估费为12230元(266629÷283404×13000元)。故孟兵合理损失应为:车辆损失费266629元,施救费1500元,车辆评估费12230元,以上共计280359元,未超出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兵车辆损失266629元、评估费12230元、施救费1500元,共计280359元。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被告肖作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