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6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刘敬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刘敬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6450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刘敬锡,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原告张志雷诉被告张孝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雷负担。审判员 倪鲁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