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代理人:翟明星,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学军,男,195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学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20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源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