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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朱其海、王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朱其海,王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台县刘集镇凤利路高潮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凌燕,机构代码:91340421570429343T(1-1)。被执行人:朱其海,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淮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与朱其海、王锰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朱其海、王锰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