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要生、吴莲生与吴贵生排除妨碍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要生,吴莲升,吴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吴要生,男,1961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保太村委会保太村***号。申请执行人:吴莲升,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保太村委会保太村***号。被执行人:吴贵生,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保太村委会保太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要生与被执行人吴贵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要生、吴贵生以执行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要生与吴贵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