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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292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漫松、马阿思叶给付申请人康乐县金牛资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合计40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16.43元,被执行人马鹏林、马尕黑、马阿英社、马拜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鹏林系康乐县粮食局职工,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马鹏林月工资2600元(自2017年11月起执行,直至案款全部扣清为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