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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元礼、李恒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礼,李恒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2497号申请人:吴元礼,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恒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吴元礼与被申请人李恒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元礼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恒强价值26655.7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元礼以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元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元礼名下车牌号为鲁C×××××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恒强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655.73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7.00由申请人吴元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