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1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1号楼。被执行人:高彬,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高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高彬有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桂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彬所有的雅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桂B),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