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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磊与王军、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王军,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姚刚,刘晓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611号原告:李磊,女,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军,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85号。法定代理人江某,职务经理。被告:姚刚,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晓雨,女,汉族,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王军、被告黑龙江省盛金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姚刚、被告刘晓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磊负担。审判员  宋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伟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