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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海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海明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585号罪犯贺海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寺湾乡寺湾村。现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子长刑初字第00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海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贺海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贺海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海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海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