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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建福与吴伟成、吴伟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福,吴伟成,吴伟杰,王爱仙,吴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159号原告:刘建福,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伟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爱仙,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良云,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建福诉被告吴伟成、吴伟杰、王爱仙、吴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刘建福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