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5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建福与吴伟成、吴伟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福,吴伟成,吴伟杰,王爱仙,吴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5159号原告:刘建福,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栽成,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伟杰,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爱仙,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良云,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建福诉被告吴伟成、吴伟杰、王爱仙、吴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刘建福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