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灵宝市光明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山,灵宝市光明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山,男,1964年4月7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光明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东车村310国道南法定代表人:候自珍,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金山与灵宝市光明钢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888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8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灵宝市光明钢构有限公司在灵宝中航瑞赛中小城市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9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心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