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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与胡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胡水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232号之一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营业场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禾云街。负责人:刘卫忠,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成建务、刘伟科,均是该信用社职员。被告:胡水珍,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诉被告胡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林伟文人民陪审员  蔡荣坚人民陪审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丘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