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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西艳与高振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艳,高振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1051号原告:李西艳,汉族,农民,住正宁县。被告:高振东,汉族,农民,住正宁县。原告李西艳与被告高振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西艳、被告高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西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儿子高志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8000元;2.李小宁、李爱军的借款共计50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债务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5年生育儿子高志翔,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岁数钱共计128000元,第二天早上给被告父母30000元,给被告90000元,剩余8000元。共同债务如下:2015年借郭爱平20000元、同年3月借李小宁200**元、李爱军30000元、同年6月在双方名下向信用社贷款50000元、同年8月在信用社高金年名下由李爱军担保贷款50000元,共计170000元。2012年被告开办澳柯玛电器门市,共同债务在门市中仅投资70000元,其余用来清偿同居生活前被告的个人欠账。2016年被告因涉嫌刑事案件门市倒闭,当时市值60000元。现在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被告高振东辩称,其要求:1.儿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支付抚养费58000元;2.原告支付店面折价款170000元;3.岁数钱128000元,原告分割给被告64000元;4、共同债务190000元依法平均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称共同生活和孩子出生时间都属实。2012年开办澳柯玛电器门市,2014年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岁数钱共计128000元,第二天早上给被告父母10000元,剩余118000元。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债务除原告所说之外还有2015年10月借高鹏10000元、2016年借郭爱峰10000元,共计190000元,上述借款都是原告知道的情况下借来用于门市进货。2016年11月其因刑事案件被拘留,原告将价值170000元的店面低价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5年6月17日生育儿子高志翔。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所带岁数钱60000元,被告添加68000元,共计128000元,第二天早上原告交给被告父母10000元,剩余118000元。共同债务如下:2015年2月借郭爱平20000元、3月借李爱军30000元、李小宁200**元、同年6月在原被告名下向信用社贷款50000元、8月在信用社高金年名下由李爱军担保贷款50000元,共计170000元。原、被告共同经营同居生活前被告开办的位于湫头镇中街澳柯玛电器店,因被告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拘留,原告将门市所剩商品变卖,原告称所剩商品市值60000元。本院认为,一、原、被告于2014年12月在均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在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后,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儿子高志翔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儿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儿子高志翔应由被告高振东直接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李西艳有义务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法庭确定原告李西艳支付被告高振东儿子高志翔抚养费30000元;二、关于岁数钱128000元,原告称其给被告父母30000元,并给被告90000元,剩余8000元,但被告只承认原告给其父母10000元,且原告亦无事实依据,故本院认定岁数钱剩余118000元,由原告持有,原告应予以返还被告岁数钱58000元;三、关于原、被告共同经营的澳柯玛电器店,被告称其被拘留时门市商品市值170000元,无事实依据,但原告承认所剩商品市值60000元,故本院认定澳柯玛电器店市值60000元,应属共有财产。原告称其用于还债并无事实依据,故应予依法平均分割,由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四、关于共同债务:原告承认债务170000元,称用于门市共70000元,其余用来清偿其他债务,但无事实依据。被告称除原告所说170000元外2015年10月借高鹏10000元、2016年借郭爱峰10000元,共计190000元,因此两笔借款无事实依据,故本院认定共同债务170000元,应依法予以平均负担。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儿子高志翔由高振东直接抚养,李西艳支付高振东儿子高志翔抚养费30000元;二、李西艳返还高振东岁数钱58000元;三、李西艳支付高振东澳柯玛电器店折价款30000元;四、李西艳清偿李爱军借款30000元和李小宁借款20000元,并支付高振东35000元后,其他债务由高振东负责清偿。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西艳负担75元,被告高振东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