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维珍与李光军、芦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121号原告王维珍与被告李光军、芦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陕088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裁定如下:一、(2017)陕088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有的“被告芦爱琴”应更正为“卢爱琴”。二、(2017)陕0881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本院认为部分第5行“借款后,被告韩雪亮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应更正为“借款后,被告李光军偿还了20万元借款本金”。审判员 王改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