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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709号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安城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被告:邹国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系安福县平都镇浅水湾2期122号商铺业主,住安福县。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福县民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龙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金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