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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建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97号罪犯彭建才,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娄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才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建才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建才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彭建才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才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彭建才累计表扬8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三监区分析认为,罪犯彭建才假释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新化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彭建才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对罪犯彭建才假释的社会危害性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建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