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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金香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5刑初75号公诉机关奇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香,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兼一组组长、柳树河子村报账员,现系奇台县西北湾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奇台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奇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奇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香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志浩、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奇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被告人李金香在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村委会两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假投保农业保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32400元。2、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金香在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村委会两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奇台县西北湾乡柳树河子村富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虚假投保农业保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117768元。案发后,被告人李金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回部分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1501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金香在案发后部分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金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金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包括其本人投入的保险费,是自己认识不到才犯的错误,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金香自1995年起在奇台县西北湾乡柳树河子村委会工作,2012年1月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村委会委员和党总支委员,负责妇女、计划生育和报帐员工作。2012年春,奇台县西北湾乡召集各村负责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安排布署,保险公司也派人参加了会议。被告人李金香受村委会领导安排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和冬小麦返青受冻面积核查等工作,至2016年9月该村委会换届不再担任两委委员,2016年当选为奇台县西北湾乡人大代表。保险公司为了完成每年的投保任务,到每个乡镇去宣传农业保险,从2012年开始基本上都是以各村合作社的名义投保,同时承诺只要投保就会按一定比例赔偿。2012年,被告人李金香在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村委会两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假投保300亩小麦保险,缴纳保险费1680元,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人民币32400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金香在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村委会两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五次通过奇台县西北湾乡柳树河子村富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虚假投保农业保险,缴纳保险费79581.25元,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17768元。2015年4月,被告人李金香到奇台县西北湾乡纪检委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骗取农业保险理赔金的犯罪事实,并退缴32400元。2015年9月12日,奇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此案移送奇台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李金香于2016年4月6日主动交代了2012年至2014年通过富源合作社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的事实,并通过富源合作社退缴38186.75元。另查明: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非盈利、市场运作的原则,与其他商业性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奇台县成立了领导小组,以乡镇为单位,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整体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商业性保险,保费由中央及地方四级财政补贴组成,投保人只承担保费的20%,保险公司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防灾等各项工作;保费的使用:1、用于正常灾害事故损失的理赔;2、逐步建立应对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一份、奇台县纪检委情况说明一份;2、2012年奇台县西北湾乡(小麦)投保分户明细表一份、理赔统计表一份;3、李金香在奇台县邮政储蓄银行开立账户及流水清单;4、李金香提供的奇台县西北湾乡柳树河子村富源农业专业合作社2012年至2014年现金日记账九页、2012年至2014年富源合作社缴纳保费的发票及保单各十份;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农业保险投保清单和赔案、奇台县西北湾乡柳树河子村富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账户×××流水清单、张尚玉账户清单;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公司农业保险投保清单和赔案、奇台县西北湾乡柳树河子村富源农业专业合作社账户×××清单、朱某账户清单、李金香账户清单、俞某账户清单;7、胡岩旭提供的收条一张、张尚玉账户清单、李金香账户清单;8、奇台县2012年、2013年、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安排意见;9、奇台县西北湾乡情况说明一份;10、杨柳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份、奇台县2012年村干部报酬花名册一份、杨柳村村委会证明一份;11、户籍证明一份;12、证人朱某的证言及书写的自首书及投保人员清单;13、证人邓某的证言;14、证人俞某的证言;1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之间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香任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村委会两委委员,系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主体要件;被告人李金香2012年至2014骗取的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是由国家各级财政拨款补贴,属于公共财产的范围;被告人李金香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客体要件;被告人李金香主观方面为了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非法占为已有;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金150168元,共支付保险费81261.25元,造成实际财产损失68906.7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金香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李金香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香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方面:被告人李金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金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金香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符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金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金香犯罪所得赃款68906.75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自强审 判 员  李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