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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思禄申请执行张维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禄,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张思禄,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张维,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出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刑初2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禄与被执行人张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0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