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世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世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80号罪犯周世沐,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大竹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世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1)大竹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世沐宣告缓刑二年执行部分,合并原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的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周世沐等3人赔偿原告人人民币553858.7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9日入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4刑更8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世沐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695分。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905分,表扬3次。另查明罪犯周世沐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周世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世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世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