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徐战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徐战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4067号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战峰,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徐战峰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战峰的起诉。审判员 杨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