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346徐向荣与蔡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荣,蔡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1346号原告:徐向荣,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蔡振峰,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徐向荣诉被告蔡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减半收取的另一部分诉讼费用,否则将按撤回起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向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262.5元。审 判 长 胡 洋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