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苏中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包计干,包细干,张德勤,陈爱娥,蔡海燕,董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异3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38幢,机构代码:91320509748164056T。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2616室,机构代码91320506MA1MPPRPXP。被执行人: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市区人民北路57号,机构代码:91320982798600231U。被执行人:包计干,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包细干,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德勤,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爱娥,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蔡海燕,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董淑芳,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在本院执行江苏中康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与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大丰恒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包计干、包细干、张德勤、陈爱娥、蔡海燕、董淑芳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恒大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苏05执157-2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恒大公司称,请求:1.中止执行本院(2017)苏05执157-2号执行裁定;2.撤销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重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事实和理由:1.评估机构在现场勘验中未通知异议人,评估报告初稿未通知异议人进行听证,侵害了异议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起拍价的确定存在问题。起拍价48886.5万元明显低于评估价69837.85万元的80%,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3.异议人实际欠款与中康公司诉讼标的存在巨大出入。根据中康公司2016年12月18日所签《承诺书》,恒大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可以抵偿所欠中康公司的债务。中康公司称,1.法院的评估程序是公正公开,符合法律规定的;2.起拍价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不低于评估价70%的基础上起拍;3.中康公司签署的《承诺书》并非本案所执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系另一笔融资行为,和本案没有关联,而且是担保债务,尚未实际发生,中康公司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抵偿。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恒信公司、包计干、包细干、张德勤、陈爱娥、蔡海燕、董淑芳在本院异议审查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权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2015)宁秦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8690318.5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1月,中康公司与长城资产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受让该案中的债权。2017年5月3日本院依据中康公司的申请,裁定变更中康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预查封了恒大公司开发的“殴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一标段”(预售证:(2011)091号)、“殴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二标段”(预售证:(2013)074号)未售房产;查封了恒大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37幢、38幢及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205省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06)第01098086-124号、江国用(2006)第01098086-284号、江国用(2006)第01098086-2号),同时轮候查封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37幢、38幢、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205省道西侧A、B、C、D及1、2、3、4、5幢的房产。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205省道西侧的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06)第01098086-2号)面积96127.7平方米,其中64606.9平方米抵押给了长城资产。2017年7月7日,本院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恒大公司名下的抵押给长城资产的6460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已抵押的地上“殴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二标段”房产和未抵押的“殴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一、二标段”、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205省道西侧A、B、C、D及1、2、3、4、5幢的未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2017)苏05法鉴委字第00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明确:上述不动产的市场总价为人民币69837.85万元,快速变现价为人民币48886.50万元。该评估报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双方均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苏05执157-2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恒大公司名下的抵押给长城资产的6460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已抵押的地上“殴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二标段”房产和未抵押的“殴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一、二标段”、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205省道西侧A、B、C、D及1、2、3、4、5幢的未抵押房产(详见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7)苏05法鉴委字第000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2017)苏05执157-2号执行裁定邮寄送达当事人,并于2017年9月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2017)苏05执157-2号执行裁定及评估报告,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10时至2017年11月2日10时止,起拍价48887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被执行人不予配合且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评估。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故本院对其要求撤销评估报告、重新评估的主张不予采纳。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本院确定的拍卖起拍价符合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故异议人对于起拍价的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还主张可以按照中康公司所签署《承诺书》中恒大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来抵偿所欠中康公司的债务,但中康公司明确表示对此不予认可,且该债权债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异议人的该主张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进行抵销的条件。综上所述,异议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水天庆审判员 谢 坚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