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天贤与王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贤,王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73号原告:尹天贤,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英,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尹天贤与被告王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尹天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天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