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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尹天贤与王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天贤,王永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773号原告:尹天贤,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隋啸剑,系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英,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原告尹天贤与被告王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尹天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天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