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江明与冯奇、万小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明,冯奇,万小琴,尤丽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民初5441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李江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林杰、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冯奇,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良、周磊,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被执行人):万小琴,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第三人(被执行人):尤丽华,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李江明与被告冯奇、万小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尤丽华为第三人,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明、被告冯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琴、第三人尤丽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海宁市房屋的执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万小琴登记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海宁市房屋归原告所有。2017年5月25日,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而冯奇与被告万小琴的借款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万小琴离婚之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万小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离婚协议约定可以对抗被告冯奇的债权。故(2017)浙0481执异字20号执行裁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被告冯奇辩称,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法院查封涉案房产时,该房产属李江明与万小琴共有,法院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万小琴、第三人尤丽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7)浙0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原件)。证明涉案房屋判决归原告所有;2、(2017)浙04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原件),证明海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3、(2016)浙048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复印件,加盖本院档案室章),证明海宁法院判决万小琴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4、离婚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加盖海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查档专用章),证明原告与万小琴离婚时约定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双方离婚时也没有恶意转移资产。本院出示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一份(复印件,原件留(2017)浙0481执1434号案卷)、(2016)浙0481民初3886号送达回证一份(复印自该案案卷)、(2016)浙0481民初388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自该案案卷)、(2016)浙0481民初38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复印自该案案卷)。被告冯奇质证意见:证据1,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判决和生效均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证据2,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法院驳回原告的异议并无不当。证据3,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判决书不能排除强制执行。证据4,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协议内容与本案无关,房产应以登记为准。原告对本院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在原告和万小琴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转移,法院查封是错误的,原告不该对万小琴的债务进行承担,未能过户的原因在万小琴。被告冯奇对本院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认为法院查封时,万小琴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2017)浙0481民初187号、(2016)浙048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为本院生效判,予以认定。(2017)浙04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可以证明李江明提出执行异议被本院驳回的事实,予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复印自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证实李江明与万小琴离婚时双方的约定,予以认定。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2016)浙0481民初3886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0481民初38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可以证明本院裁定查封涉案房产并办妥有关协助手续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在审理冯奇与万小琴、李江明、尤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冯奇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查封了坐落于海宁市房屋。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李江明、万小琴。该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浙048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0日万小琴向冯奇借款20万元,由尤丽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万小琴、李江明于1997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18日登记离婚,遂判决万小琴归还冯奇借款20万元及利息等,尤丽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万小琴、尤丽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5日,李江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万小琴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双方共有的海宁市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万小琴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江明、万小琴原夫妻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海宁市房屋所有权归李江明所有。该判决现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李江明提出执行异议,称(2017)浙0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已判决确认海宁市房屋所有权归李江明所有,请求中止对海宁市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浙04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李江明的异议请求。李江明对执行裁定不服,提起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应当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本院认为,原告李江明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理由如下:一、本院(2017)浙0481民初187号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二、即便没有本院(2017)浙0481民初187号生效民事判决,原告根据离婚协议享有的对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其名下的请求权,也优于冯奇的债权请求权,首先,从时间上,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的请求权早于冯奇的金钱债权。同为债权请求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能得出冯奇成立在后的债权优先于原告成立在前的债权;其次,从性质上,冯奇与万小琴之间的金钱债权,系原告与被告万小琴离婚后发生,属于万小琴个人债务。在该债权债务发生时,涉案房屋因原告与万小琴的约定而不再成为万小琴的责任财产。冯奇与万小琴交易时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涉案房屋都未影响到万小琴的责任财产,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即使排除冯奇债权的执行,也未对冯奇债权的实现形成不利影响;三、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关注对物的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则依附于人身关系,仅限于异性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的家庭职能的要求。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搛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应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为宜,尽管我国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列举了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情形,这种列举并未穷尽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李江明与万小琴离婚协议中对于不动产的分割的约定,即是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时,能够引起物权变动,而冯奇又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四、现并无证据证明李江明与万小琴离婚协议中涉案房屋归李江明所有的约定有逃避债务之嫌,李江明对其与万小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万小琴向他人所借款项在两人离婚后也进行了部分偿还;五、用李江明与万小琴离婚前共有房产来偿还万小琴离婚后个人所负债务,显然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有悖道义。综上,原告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万小琴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原告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得执行海宁市房屋。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冯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建忠人民陪审员 董燎宇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佳?附页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PAGE*ArabicDash?-8-??PAGE*ArabicDash?-9-?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