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陈显碧与黄晓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显碧,黄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显碧,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晓利,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显碧与被执行人黄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1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晓利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显碧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晓利发出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黄晓利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显碧借款本金2021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4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