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7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奉化市尚田永晟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奉化市尚田永晟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7498号原告: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迎恩路***号。诉讼代表人:钟锡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化市尚田永晟纸箱厂。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鸣雁村。代表人:沈喜波,该厂厂长。原告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尚田永晟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宁波中亚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