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尹忠富与张迪、张培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忠富,张迪,张培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064号原告:尹忠富,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芝琳、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培先,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负责人:何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宾,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彬,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15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尹忠富诉被告张迪、张培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忠富承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