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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毛余洪与彭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余洪,彭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807号原告:毛余洪,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邹水根,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洪刚,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彭义花,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审理原告毛余洪与被告彭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余洪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余洪撤回对被告彭义花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708元,减半收取7854元,由原告毛余洪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刘振华人民陪审员  黄慧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游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