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慧恩、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慧恩,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裕华区恩慧儿童康复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1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恩,女,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3一层。法定代表人:黄继承,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裕华区恩慧儿童康复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256号。经营者,李慧恩。上诉人李慧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8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慧恩上诉称,上诉人认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书明显错误,特提出上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案件移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裕华区恩慧儿童康复中心其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256号,故原审法院裁定其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