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5314号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三巷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86042。法定代表人刘庆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光轩,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春,男,现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易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