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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嗣强与赵文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嗣强,赵文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054号原告:李嗣强,男,汉族,1996年11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赵文凤,女,汉族,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嗣强与被告赵文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嗣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嗣强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