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宣勤与杜金东、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宣勤,杜金东,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杜宣勤,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杜金东,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刘红霞,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新市场一里河居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宣勤与被执行人刘红霞、杜金东民间借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1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8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