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缪红梅与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红梅,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179号原告:缪红梅,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339003。法定代表人:刘春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宝刚,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原告缪红梅与被告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红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红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缪红梅负担。审判员 张立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