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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刘凤波与刘文峰、倪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波,刘文峰,倪世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17号原告:刘凤波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峰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倪世涛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刘凤波与被告刘文峰、倪世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凤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23日原告经倪世涛介绍借给刘文峰100000元,2016年3月25日,倪世涛为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2016年12月25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被告倪世涛、刘文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双方协议约定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从其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婧